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

加拉太书注解 (2:19-21) - 陈终道 (新约书信读经讲义)

福音在保罗身上的经历(2:19-21


这几节,保罗用他本身的经历证明福音真理的大能,远胜于律法规条的约束。

19 「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」,这意思就是︰因律法的无能和不能救人脱离罪(正如罗8:3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……」)──只给人知识,使人知道什么是罪,并在人犯罪之后,定人的罪,却不给人能力胜过罪恶。既然律法的功用只是如此,保罗便说︰「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。」意思是他就不再仰赖律法得救,倒藉着信赖基督摆脱了律法,不再在律法之下,使他可以向神活着。

这句经文说出两方面的真理。一方面对于律法︰一个已经死了的人,是律法所不能追究的,因他已经脱离了律法。这脱离律法束缚的工作,是因基督的代赎而成功的。另一方面对神︰一个得蒙基督救赎的人,向神是活着的。他已因信基督而被神称义,所以可以坦然地在神面前生活。这两方面真理是互相关联的。我们若要向神活着,就不可再希望从律然得称义;也不再因怕律法的刑罚,而作这样或作那样;乃是因有了神的生命,为求神的喜悦,以神为生活中心的缘故,而作这样或那样。这是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在保罗身上所产生的结果──向律法死,向神活着(参罗6:11)。

20 「我」指保罗自己。他追述自己蒙恩的情形,也代表了一切信徒的蒙恩经历,因保罗所经历的救恩,也是一切信徒所能经历的。

每一个接受了基督的救赎的人,不但罪已得赦免,旧我也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。虽然我们并没有被钉死了;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,既是替我们死的,这样,祂的死也就是等于我们死了。因此在消极方面,律法已不能再要求我们什么义务──罪的刑罚已不能再临到我们身上。稳极方面,在生活上也不再以前那个败坏的旧我所支配,因以前的「我」已经与基督钉死了。神既因基督的死,而看我们已经死了──受了罪的刑罚了;信徒也当看自己已经和基督一同被钉死,而不是这旧时的「我」活着了!

注意︰「已经」表示保罗是在追述那已经成功的事实,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实。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受死时,也已经一并解决了我们这难以对付的「我」。基督救赎的恩典的内容,不但包括使我们脱罪恶的力量,也包括救我们脱离「旧我」的种种败坏。这样,我们不要只经历这救恩的一部分──罪的赦免,也该经历救恩的全部──「我」与主同钉死。

保罗在此提出了在恩典下的福音真理,是使信徒依循一种更高的原则来生活。不是再以律法的字句和规条的限制,作为行事之准则,乃是不再为自己活,却为基督而活,又凭基督而活。以前在肉身活着的目标,是为肉身的享乐和利益,现今却有了一个更美好的目标,是因信那爱我又为我舍己的神而活,否则我就没有活在世上的需要和价值了。为着这样的目标而生活,就足以使我们远离一切罪恶和试探,使我们追求敬虔圣洁的品德;远胜于在律法下受恐惧与刑罚的催促,而勉强行善了。

本节与罗6:6-11的意思相似,说出因信称义的信徒得胜的秘诀,是藉着相信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把我们的旧我同钉十字架的事实──基督的救恩已包括救我们脱离旧我的捆缚在内,而看自己是死的。抱着这样看自己是死的信念,来为主而活,乃是最大的得胜能力。当我们真是看自己是「死」的时候,就没有任何患难或羞辱不能忍受,没有任何危险会使我们畏惧不前,没有任何代价不肯付上,没有任何虚荣能摇摇动我们爱主的心了!

21 本节可作为了文的结论,意思是︰若行割礼才可以称义──「义若是藉律法得的」──就等于废掉神的恩,就是主张要藉行律法称义了!若我们能藉律法称义,基督便徒然死了。

这样,就使基督的降世为死都成为多余的。所以主张外邦信徒要受割礼才能得救(徒15:1),虽然似乎不是甚么大事,其实对神所预备的完全救恩有莫大的损害,不但轻忽了基督救赎功效之完全,甚至也伤害神永远的救赎计划。但就保罗而论,他说︰「我不废掉神的恩」,他不能眼看这种要使基督代死的功劳归于蒙落空、把神宝贵的恩典「废掉」的道理扰害信徒的信仰,混乱福音真理,而不加以驳斥抗拒。所以,本节是保罗的结论,解释他为什么严厉责备彼得,因为这件事的后果,关系十分重大。


出处 : 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New%20Testament/48Gal/48CS102.ht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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